鼓励银行结构化配资:银监会:结构化产品配资比例最高不超2∶1
银监会:结构化产物配资比例最高不超2∶1
⊙记者 金苹苹
陪同近期股市再度震荡走强,市场上对于配资的种种新闻及听说一直于耳。记者获悉,3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增强信托公司风险羁系事情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下称“58号文”),该文件明确划定了日前备受市场瞩目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物的杠杆比例,并强调信托公司必须重视市场风险调控。
自2015年羁系层对场外配资举行整理以来,市场对于配资动向及其杠杆比例都极为关注。此番银监会的“58号文”在强调了信托公司需充实重视市场风险防控的同时,也划定了却构化配资产物的杠杆比例。
此次羁系层要求信托公司方面一要增强固有营业市场的风险防控,二要增强信托营业市场风险防控。针对固有资金投资,要求信托公司将自营股票生意营业规模控制在合理规模内,阻止市价大幅下跌对资源的太过侵蚀。
此外,针对信托营业的市场风险防控措施,羁系层要求“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票投资等信托营业,配备专业治理团队和信息系统支持,建设健全风险治理和内控机制,切实做好风险展现、尽职治理和信息披露。”
同时,针对结构化配资产物,明确限制了杠杆规模,要求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物杠杆比例,其中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凌驾1∶1,最高不凌驾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据信托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3月以来市场逐渐反弹后,确实有部门股份制银行放松了却构化配资产物的杠杆比例,有些产物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的杠杆比例已经放宽至3:1。“不外相对于此前的伞形信托营业,现在结构化配资营业的占比比例不大,鉴于伞形信托已经退出市场,单一的结构化信托产物的存量规模不大,因此新规对于资源市场的影响不大。”
据悉,该文件主要内容是强调信托业的风险控制,是继2014年4月宣布的“99号文”之后羁系层对于信托行业的又一次系统风险指导。详细内容涉及资产质量治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整理、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增强羁系联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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